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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
109年07月制訂 111年03月修訂

(一)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:

1、指所屬人員(含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技術生及實習生)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雇主、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。

2、雇主對所屬人員(含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技術生及實習生)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獎懲之交換條件。

(二)適用性騷擾防治法:除性侵害犯罪以外(性侵害犯罪部分,除申訴程序外,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)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
1、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其獲得、喪失或減損與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
2、以展示或播送文字、圖畫、聲音、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劃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
申訴專線電話:02-25788707#215

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:[email protected]

專責處理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:管理部人資單位 吳捃蕙

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,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,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

(一)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。

(二)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。